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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意见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相关审理情况,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和配合,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伤赔偿等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民法院要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提供依据。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联动,帮助、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调解工作。
  (四)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宣传。各级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重大案件,要大力宣传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要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反面案例,也要揭露曝光。通过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民工、关注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农民工维权审判的信息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本院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对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亲自抓,分管院长要具体抓。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各地人民法院可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通过开展返乡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等形式,在春节前集中审理执行一批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案件,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
  (二)对返乡农民工维权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督办。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负责农民工诉讼的接待工作和案件审理。要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调解工作,对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注意发现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正确、合理地行使法官释明权,帮助农民工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和理解法律,把矛盾化解在案件审理中。
  (三)要及时了解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动向,加强农民工维权案件信息交流工作。为了全面掌握全省法院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情况,以便有针对性进行监督和指导。省法院决定建立“农民工维权案件信息季报制度”,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12月起,每三个月向省法院报告一次本辖区两级法院涉及农民工权益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表格样式附后),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指定一名专门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这项工作。请各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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