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劳务开发已经成为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农民工是我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当前,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国内经济形势比较严峻,沿海地区大量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半停产、停产、关闭、破产等情况,导致我省部分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或失业、待岗,农民工务工收入大幅度减少。随着“两节”期间的来临,返乡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返乡时间也较往年提前。农民工返乡潮的到来,导致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增加并可能大量诉讼至法院。全面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依法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统筹城乡就业,着力推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战略选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认识,把发挥审判职能,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维权工作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返乡农民工维权工作
(一)集中立案、审理、执行一批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要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 对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做到“五快”,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成立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审理合议庭或速裁庭,力争当天受理、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在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倡导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充分利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劳动报酬、保险金、工伤赔偿费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及时办理。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要建立立案、审理和执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在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也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我省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沿海地区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返乡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涉及返乡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并限期执结。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当事人,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普遍偏弱的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准许其口头起诉并客观准确地记录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告知其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农民工在诉讼中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对回避、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农民工予以解释和说明。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农民工所列用人单位和雇主不适格时,要及时告知其进行变更。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涉诉信访工作,对返乡农民工的来信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属于接访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要向来访农民工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各地法院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司法需求,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维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印制和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等方式,让广大返乡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