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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
(黑汇发〔2008〕62号)


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外汇局及各中资金融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工作,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报表报送时间。各市(地)中心支局应于月后4日内将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报省分局。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于月后4日内按照总部原则,将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报省分局。
  三、报送方式。各市(地)中心支局、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纸质报表(交换或邮寄)和电子报表(暂时以U盘报送)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各市(地)中心支局的电子版报表通过省分局内部电子邮件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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