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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问题处理阶段
  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2009年4月底。
  问题处理阶段主要是银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实的具体情况,对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处理。
  1.核实为真实信息的处理
  对经核实为真实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疑义信息,银行机构应在相关个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中进行标识,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疑义信息核实真实情况清单》(待发),签章并附上相关个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由金融机构各分行进行统计汇总上报金融机构省分行,由金融机构省分行报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2.核实为虚假的处理
  对经核实确为虚假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银行机构要求存款人出具书面说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对进行账户处理。银行机构发现此类账户涉嫌洗钱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银行机构发现为可疑账户资料信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将该账户处理情况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疑义信息核实虚假账户清单》(待发),报送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3.无法核实情况的处理
  银行机构经过核查、疑义身份信息核实和问题处理阶段后仍无法核实的疑义信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应列出账户清单,确定专人负责,继续加强核实,不留死角。
  ⑴采取各项措施仍联系不到客户和联系到客户,客户因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不愿或不配合提供证件的情况。
  ①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再次公告
  银行机构根据账户清单,采用公告、信函、网上银行提示等多种方式告知(或将函件送达)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对联系到客户,客户因客观、主观原因不愿或不配合提供证件的,公告或函件中还应注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客户仍不提交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的,银行机构将其作为可疑账户信息,按照反洗钱法律和风险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的内容。
  ②协商有关部门进行辅助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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