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印发,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核实范围
核实范围为截至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前开立的,且目前正常使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存款人开立的本地和异地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
核实期间,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因变更、换发居民身份证、姓名为手写且难以识别或为生僻字无法核查等原因重新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信息。
预算单位、军队、武警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久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不纳入核实范围。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重新启用转为正常账户使用时,必须纳入核实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
四、核实内容
核实内容为银行机构留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
五、核实方式
各银行机构可以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方式组织开展核实工作,以取得存款人的理解和配合,确保核实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核实原则
(一)尽职性。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是银行机构的法定责任。银行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采取各项措施开展核实工作,确保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稳妥性。银行机构应向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降低核实工作对存款人的影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社会反映。
(三)合法性。银行机构对以虚假身份信息开立的假名、匿名账户及其资金的处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四)操作性。银行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具体做法,务实高效地开展核实工作。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有关信息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