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的通知
(哈银发〔2008〕154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结合黑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实际,起草了《黑龙江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征求意见稿)》,并发给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各家商业银行结合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商业银行在《公约》承诺(见《公约》附2)指定位置签章后,通过交换(邮寄)和传真两种方式将承诺原件和传真件上报到哈尔滨中心支行,传真:0451-82308301。上报截止时间:2008年9月26日。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公约》要求在全辖范围内启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
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须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并要求其按上述规定执行。
哈尔滨中心支行联系人及电话:刘爽,0451-82308301。
附件:黑龙江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补充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保障异议申请人(消费者)异议处理期间的正当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黑龙江省辖内所有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指省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列信息,经商业银行核实与事实不符,并已影响异议申请人办理信贷、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需要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见附1)的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是对信用报告中有关异议信息的核实情况说明。各商业银行应将该证明与信用报告一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