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一)加强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将支农再贷款向农业贷款占比大、外出务工多的地区倾斜,将贷款用途由过去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转向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外出务工贷款等方面。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投放力度,支持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引导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打工创业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办理流程。组织开展支持“三农”、就业和创业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发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将农民工列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并给予重点支持。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休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贷款期内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三)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能力。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引导农村信用社适度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积极推广农户联保贷款,采取“订单农业+信贷”、“龙头企业+信贷”等有效运作模式,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四)积极支持农村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和推动我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加快发展,支持地区性中小银行发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培育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
(五)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以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为平台,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对我省“凤还巢”工程相关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由多家农村信用社共同发放类似于银团贷款的社团贷款,有效缓解部分企业资金需求量与单户比例控制的矛盾,满足优质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努力在试点地区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