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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补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补助或奖励金额);

  2.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会议或展览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会展项目备案证明或有关审批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展览项目提供会展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合同、展位平面图;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使用证明或酒店住宿餐饮有关合同;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材料;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和核查。市商务局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及时委托南宁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抽查、评估和初审。市商务局根据市会展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项目核查和评估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商务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助项目还需提供补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酒店住宿发票(或证明材料)、境外参会人员机票(车船票)、护照、签证、邀请函等的复印件。南宁市会展行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补助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核拨付。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会展宣传、项目申办经费以及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纳入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科目专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市审计部门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商务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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