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引进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大型商务类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其它奖励或补助
1.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广西著名商标不超过3万元,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不超过5万元)。
2.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展位补助的不再贴息)。
3.对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展活动,视其规模和效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一般为3-5万元。
4.对参与制订会展业服务标准的项目及开展会展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为3-5万元。
5.支持我市相关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取得首次认证认证费80%的奖励。
6.对从事会展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一般为50%。
7.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南宁城市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会议、展览项目,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月上旬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本年度会展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商务局制订年度本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和奖励。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助项目:展览项目举办机构或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机构或单位;
3.会议补助项目:会议举办机构或单位;
4.会议奖励项目:会议引进机构或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