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
4.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
5.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县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
7.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第三章 展览、会议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展览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与条件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补助。展览补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须由我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5.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6.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7.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现有的展览。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含)-4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一次展位规模达到4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