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琼银办发[2008]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海口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二)海口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六)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七)海口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八)海口中心支行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海口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海口中心支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一)海口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海口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