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11〕21号)有关要求,自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式样见附件一),适用于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代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向缴款单位开具。此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第五联记账联。

  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式样见附件二),适用于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办结后,向缴款单位开具。此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记账联。

  三、《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由我厅统一印制,按照现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体制,4月15日起各市财政局到我厅综合处集中领购,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领购。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每次领购不超过6个月的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