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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


(经济管理类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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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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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20号):二、(一)……政府仅  │委托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的核准   │改革委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 │理(5000万美元以   │市)发改行 │
│   │      │    │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下企业投资项目的  │政主管部门│
│   │      │    │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核准由区(县级市)  │     │
│   │      │    │减免税确认手续。(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  │负责)        │     │
│   │      │    │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          │     │
│   │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二条:国家制订和   │          │     │
│   │      │    │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          │     │
│   │      │    │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  │          │     │
│   │      │    │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 │          │     │
│   │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 │          │     │
│   │      │    │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第三条:企业投  │          │     │
│   │      │    │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 │          │     │
│   │      │    │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                │          │     │
│   │      │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第四条:总投资1  │          │     │
│   │      │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  │          │     │
│   │      │    │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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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府投资项日│市发展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   │直接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审批    │改革委 │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 │理(市政府投资的,  │市)发改行 │
│   │      │    │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  │由市级审批;区(县  │政主管部门│
│   │      │    │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级市)投资的,由区  │     │
│   │      │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 │,(县级市)审批;市、│     │
│   │      │    │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区(县级市)共同投  │     │
│   │      │    │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  │资的,由出资为主  │     │
│   │      │    │施。                                      │方审批)       │     │
│   │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二    │          │     │
│   │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  │          │     │
│   │      │    │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 │          │     │
│   │      │    │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   │          │     │
│   │      │    │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 │          │     │
│   │      │    │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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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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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   │直接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备案    │改革委 │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  │理(商品房屋建设 │市)发改行 │
│   │      │    │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  │项目备案除外的企│政主管部门│
│   │      │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了以确认,并进行信息  │业投资项目备案由│     │
│   │      │    │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区(县级市)负责) │     │
│   │      │    │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  │        │     │
│   │      │    │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  │        │     │
│   │      │    │资项目备案。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  │        │     │
│   │      │    │报告审批。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  │        │     │
│   │      │    │行备案制:(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  │        │     │
│   │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   │        │     │
│   │      │    │式建设的项目。(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四)法律法    │        │     │
│   │      │    │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   │        │     │
│   │      │    │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  │        │     │
│   │      │    │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 │        │     │
│   │      │    │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   │        │     │
│   │      │    │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        │     │
│   │      │    │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        │     │
│   │      │    │(2)《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03年市人大颁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     │
│   │      │    │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  │        │     │
│   │      │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        │     │
│   │      │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计划  │        │     │
│   │      │    │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分为预备项目计划和正式项目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        │     │
│   │      │    │按照计划管理的规定,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相关行   │        │     │
│   │      │    │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回执办理其后续手   │        │     │
│   │      │    │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严格控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接  │        │     │
│   │      │    │到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        │     │
│   │      │    │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  │        │     │
│   │      │    │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列入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    │        │     │
│   │      │    │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规划行政管理部  │        │     │
│   │      │    │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宅建设正式项目  │        │     │
│   │      │    │计划备案手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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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酒类零售许可│市经贸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颁布)第十六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必须先  │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证核发   │委(市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   │        │市)经贸行 │
│   │      │酒类专 │零售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   │        │政主管部门│
│   │      │卖局)  │执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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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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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鼓励类、允许类│市外经 │(1)《外资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    │委托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限额以下外商 │贸局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   │理(5000万美元以  │市)外贸行 │
│  │投资企业项目 │    │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下鼓励类、允许类 │政主管部门│
│  │审批(含变更、 │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 │     │
│  │分立、中止和终│    │予终止:……。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  │企业项目审批(含  │     │
│  │止)      │    │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变更、分立、中止和│     │
│  │       │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    │终止)由区(县级  │     │
│  │       │    │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   │市)负责)     │     │
│  │       │    │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   │         │     │
│  │       │    │照,开始营业。                                        │         │     │
│  │       │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   │         │     │
│  │       │    │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对外贸    │         │     │
│  │       │    │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         │     │
│  │       │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    │         │     │
│  │       │    │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         │     │
│  │       │    │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白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    │         │     │
│  │       │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   │         │     │
│  │       │    │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         │     │
│  │       │    │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
│  │       │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    │         │     │
│  │       │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         │     │
│  │       │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    │         │     │
│  │       │    │行:限期届满仍末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   │         │     │
│  │       │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  │         │     │
│  │       │    │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     │
│  │       │    │(7)《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二、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    │         │     │
│  │       │    │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适时下放吸收外资审批权限,试行由外经贸部门将外商投资项   │         │     │
│  │       │    │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         │     │
│  │       │    │(8)《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简化外    │         │     │
│  │       │    │商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   │         │     │
│  │       │    │(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    │         │     │
│  │       │    │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         │     │
│  │       │    │(9)《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第二条:原在商务部审    │         │     │
│  │       │    │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   │         │     │
│  │       │    │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 │         │     │
│  │       │    │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  │         │     │
│  │       │    │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    │         │     │
│  │       │    │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第八     │         │     │
│  │       │    │条:商务部此前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副省级城市商务主   │         │     │
│  │       │    │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亦享有同等审批管理权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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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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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外资企业对外 │市外经 │(1)《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 │委托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抵押、转让财 │贸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 │理(投资总额5000 │市)外经贸 │
│   │产、权益的审批│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万美元以下外资企│行政主管部│
│   │       │    │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  │业对外抵押、转让│门    │
│   │       │    │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产、权益的审批│     │
│   │       │    │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  │由区(县级市)负 │     │
│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 │责)       │     │
│   │       │    │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 │        │     │
│   │       │    │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     │
│   │       │    │(2)《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第八条:商  │        │     │
│   │       │    │务部此前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副省级城市商 │        │     │
│   │       │    │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亦享有同等审批管理权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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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外国(地区)企 │市外经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委托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业受托经营管 │贸局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外国(地区)企 │市)外经贸 │
│   │理外商投资企 │    │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行政主管部│
│   │业或内资企业 │    │(2)《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    │资总额5000万美 │门    │
│   │的审批    │    │[2004]19号)……。原则同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   │元以下外商投资企│     │
│   │       │    │内资企业。请你局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业或内资企业的审│     │
│   │       │    │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98   │批由区(县级市)负│     │
│   │       │    │号)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外商投  │责)       │     │
│   │       │    │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允许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所属行业 │        │     │
│   │       │    │属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 │        │     │
│   │       │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      │        │     │
│   │       │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  │        │     │
│   │       │    │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一、凡在中国境内接受委托从事合营企业经营  │        │     │
│   │       │    │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应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经  │        │     │
│   │       │    │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  │        │     │
│   │       │    │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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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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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经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现行审  │委托下放,分级管│区(县级  │
│   │投资者股权质│贸局  │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 │理(投资总额5000 │市)外经贸 │
│   │押的审批  │    │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行政主管部│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 │资企业投资者股权│门    │
│   │      │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  │质押的审批由区 │     │
│   │      │    │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市)负责)  │     │
│   │      │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  │        │     │
│   │      │    │政管理总局令第267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  │        │     │
│   │      │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  │        │     │
│   │      │    │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    │        │     │
│   │      │    │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企业投资者之  │        │     │
│   │      │    │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  │        │     │
│   │      │    │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  │        │     │
│   │      │    │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  │        │     │
│   │      │    │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 │        │     │
│   │      │    │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 │        │     │
│   │      │    │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  │        │     │
│   │      │    │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        │     │
│   │      │    │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 │        │     │
│   │      │    │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  │        │     │
│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        │     │
│   │      │    │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  │        │     │
│   │      │    │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  │        │     │
│   │      │    │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 │        │     │
│   │      │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  │        │     │
│   │      │    │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        │     │
│   │      │    │(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第八条:商  │        │     │
│   │      │    │务部此前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副省级城市商 │        │     │
│   │      │    │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亦享有同等审批管理权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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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食品流通许可│市工商 │(1)《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  │直接下放区(县级 │区(县级  │
│   │      │局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市)工商分局   │市)工商分 │
│   │      │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局    │
│   │      │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 │        │     │
│   │      │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 │        │     │
│   │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   │      │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第一   │        │     │
│   │      │    │ 款: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        │     │
│   │      │    │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        │     │
│   │      │    │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        │     │
│   │      │    │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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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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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食品生产许可│市质监 │《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    │直接下放区(县级  │区(县级  │
│  │      │局   │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  │市)分局(待省调整 │市)质量监 │
│  │      │    │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  │后,除国家和省明 │督行政主管│
│  │      │    │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确由其审批的项目 │部门   │
│  │      │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  │外由区(县级市)负 │     │
│  │      │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责)        │     │
│  │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  │         │     │
│  │      │    │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         │     │
│  │      │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   │         │     │
│  │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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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餐饮服务许可│市食品 │(1)《食品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    │直接下放,分级管 │区(县级  │
│  │      │药品监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理(除承担一、二级 │市)食品药 │
│  │      │管局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接待任务的主要单 │品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  │位(50家)外,其他 │行政主管部│
│  │      │    │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由 │门    │
│  │      │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   │区(县级市)实施许 │     │
│  │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可)        │     │
│  │      │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     │         │     │
│  │      │    │(2010)236号)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    │         │     │
│  │      │    │的审查。第七十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     │
│  │      │    │(3)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三条:广东    │         │     │
│  │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         │     │
│  │      │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    │         │     │
│  │      │    │可工作。                                      │         │     │
│  │      │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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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下放后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立依据及其内容                             │  下放方式│     │
│  │       │    │                                       │      │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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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促进发明创造 │市知识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省人大颁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下放  │区(县级  │
│  │和专利运用(包 │产权局 │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市)知识产 │
│  │括实施知识产 │    │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      │权行政主管│
│  │权战略,激励专│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      │部门   │
│  │利发明,促进专│    │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利技术交易和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 │      │     │
│  │产业化,专利发│    │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      │     │
│  │展评估考核,开│    │水平。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      │     │
│  │展专利质押融 │    │术交易机构、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      │     │
│  │资,加强知识产│    │术商品化。                                  │      │     │
│  │权信息服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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