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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苏文行字〔2008〕11号)


各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文化厅《关于换发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苏文市[2008]56号)精神,结合苏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的换证工作
  1.换证范围
  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
  2.工作安排
  (1)各市文化主管部门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原件、苏州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见附件一)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我局文化市场处,由我局统一到省文化厅进行审验换证;
  (2)市区内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许可证、苏州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送交我局文化市场处。待换发新的许可证后,由我局将经营单位相关情况抄告区文化主管部门。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换证工作
  1.换证范围
  全市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出租经营单位。
  2.换证时间
  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3.工作安排
  (1)各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换证工作由各市文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2)市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换证工作由我局统一安排,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区文化主管部门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原件、苏州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统一报我局文化市场处。由我局文化市场处统一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政策强,各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实施,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换证。
  (1)经营非法音像制品触犯法律法规的;
  (2)擅自转包、转让经营或出租、出售、出借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原核准登记事项的。
  2.各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业主会议、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将换证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各经营单位。凡2009年1月31日后未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注销。
  3.要做好经营单位的档案整理和统计工作。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须填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并随同该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报我局文化市场处备案。
  4.凡需办理变更事项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填报“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表”。
  5.市区音像制品经营培训上岗证注册工作由市音像协会负责。
  联系电话:65214323  传真:65234605
  电子信箱:hanhaoru@hotmail.com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1、“苏州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

  2、“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备案表”

  附件一:
  苏州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

  年度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营业面积

经营性质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单位从业

人 员 数

年销售金额

市、区文化部门受理人员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市、区文化部门领导意见

(  公  章  )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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