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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开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银[2008]221号)


市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厦门辖区金融机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银[2002]515号),对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开展,满足本市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规模,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继续深入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帮助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国外金融危机影响,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保持我市出口的稳定增长,现就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企业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

  为确保“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唯一性,请辖区各金融机构准确、真实填写《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信息统计表(截至2008年12月31日)》,于2009年1月20日前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市贸发局和市国税局应对各金融机构所报的《信息统计表》进行汇总、核对,对发现同一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不是“唯一性”的、账户信息与国税部门记录不一致等情况,应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及时进行调整,汇总确认后以此信息为基础办理企业出口退税账户的登记和变更。

  二、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审核程序

  1、市人民银行审核。出口企业应持经金融机构签署意见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联系单》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到市人民银行办理信息登记,经审核无误后,市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并传真至市贸发局。

  2、市国税局审核。出口企业应持市人民银行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及《出口退税账户(更改)申请书》一式四份,向市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登记,并由市国税局签具回执,市国税局留存一份,其余三份由借款企业分别提交贷款金融机构、市人民银行和市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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