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满分100分,按单项权重采用递减扣分方式计算最终分值,分数高者排名靠前。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估最后得分=自我评估*20%+外部评估*80%。
单项零分原则:评估期内如金融机构新增对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在建的淘汰类项目授信、拒绝受理弱势金融类贷款申请、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等,则外部评估相应项目得分为零。
六、评价结果应用
我中心支行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后,形成“厦门市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书面报告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并将评估结果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各金融机构上级行,视情况提供给当地媒体。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将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建议地方政府对认真落实信贷政策、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七、日常管理
(一)组织领导。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由我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具体的评估工作,完成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适当形式协调解决,促进各项信贷政策贯彻落实。各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送我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二)完善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类考核资料的日常报送工作,包括贯彻落实相关信贷政策的资料、相关金融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相关统计报表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详见附件6)。各金融机构应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发现存在虚假信息,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评分分值。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起执行。金融机构初次评估报告及资料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送达。
附件:1、近年来主要信贷政策参考目录
2、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表
3、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评估问卷
4、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自评表
5、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自我评估报告撰写提纲
6、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送材料一览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近年来主要信贷政策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