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即2007年6月22日)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各商业银行可采取事前逐户提示、一经动户就重新按规定进行核实的办法抓紧清理。若客户未经柜面而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通过ATM屏幕告示的方法提示客户尽快前往柜台办理核实。未经核实或不动户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列入专户,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所有银行卡账户应认真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根据账户活动情况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和保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银行机构应根据代理人的经营或职业背景及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如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为其办卡。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的持卡人或长期由代理人直接交易的账户列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必须做到先履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业务开办审核的第一道防线,不仅要了解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而且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及交易目的、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受理信用卡申办,应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申领人资信,其授信总额度必须与申领人的还款能力相适应,发卡后还应及时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的改变和风险情况加以调整信用卡授信额度。谨慎发展并从严授信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无工作、无收入的客户群体不宜发展信用卡。未履行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义务,对申领人超越还款能力的过度授信、跨行重复授信,致使套现、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必须追究发卡机构审查人的责任。
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落实“亲访亲签”制度,确认相关手续是由申领人本人亲自办理。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其中“外包”是指发卡机构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将发卡营销业务委托其他法人。发卡机构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应限期整改。单位代办信用卡仅限以单位开办公务卡、商务卡的需要,其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禁止。
三、加强异常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办案
当前正处银行卡案件高发时期,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落实一位工作人员履行监测分析排查义务,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尤其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单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重点分析排查。发卡机构有关银行卡风险信息尚未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应在限期内完善,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