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种形式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便利境内投资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上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境外直接投资模块(以下简称“ODI模块”)。现我分局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深圳地区境内投资者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外汇业务,应凭IC卡外汇登记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者应直接向深圳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深圳外汇局、银行通过系统ODI模块为其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时已在深圳外汇局登记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者应配合深圳外汇局,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然后向深圳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ODI模块继续办理后续的外汇业务。
二、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投资者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