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通知
(粤汇综字[2009]5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支付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支付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签章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税务证明》中主管税务机关的签章必须使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规格及样式见附件)。
二、境内机构办理《通知》规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业务时,对境外机构支付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单笔等值3万美元至5万美元(含5万美元)之间的,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以及《税务证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境外个人支付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单笔等值5000美元至3万美元(含3万美元)之间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境内个人办理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对外付汇,如不属于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的情况,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后办理。
四、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时,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按原规定办理;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