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2009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9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4日 苏农机科〔2008〕26号)
各市农机局,各有关农机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苏农机科[2005]30号),促进我省农机化发展,现就做好《2007-2009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9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产品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已批量生产,具有一定的社会保有量,用户反映良好;
(二)产品须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我省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检测,并获得我省或国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三)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后;
(四)推广鉴定证书包含系列产品的,仅限于具体通过鉴定并有相应推广鉴定报告的机型,同一证书的其他机型暂不受理;
(五)已经列入《2007-2009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需申报。在我省已经申报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需申报省目录的产品,只需填报《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1份,其他产品的申报需要按规定提供全套材料。
二、申报范围
(一)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水稻直播机、育秧播种机、油菜(蔬菜)直播机及移栽机、油菜收获机、玉米收获机及播种机、开沟机;
(二)田间管理机械:机动喷雾喷粉机、担架式机动喷雾机、静电喷雾器、茶树修剪机和果树修剪机等;
(三)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水田秸秆还田机械、旱田秸秆还田机械(含玉米秸秆还田机)、秸秆捡拾打捆机械,秸秆气化设备、秸秆燃料致密成型设备和其他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四)收获后处理机械:烘干机械、农用烘烤设备、农产品保鲜设备、毛豆剥壳机、大蒜收获机、块根类收获机等;
(五)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畜禽(舍)消毒机械及粪便处理机械、沼气清渣机械、清淤机械、饲料加工机械、饲养机械;挤奶机、牛奶分离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