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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试行)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供热管理机制,促进供热服务管理商品化,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05年9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县直属机关(包括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县属全额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住房取暖费补贴。

  二、取暖费补贴的原则是:定额补贴,按人计发。

  三、应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职工按职级标准计发,在职职工按现任职级标准计发;离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标准计发:

  (一)正处级及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600元标准计发;

  (二)副处级及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400元标准计发;

  (三)正科级及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计发;

  (四)副科级及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计发;

  (五)一般职工(含工人,但不含临时工),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计发。

  四、职工应享受的取暖费补贴,每年年初分别由县财政局列入职工所在单位的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五、取暖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在每年取暖期之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经预算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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