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本区域律师事业的发展,制定适应经济社会需求的发展规划,不仅要注重律师机构的增长,更要注重优化律师业发展的结构布局,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内在品质,加强管理指导,积极引导和扶持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展,做大做强牵线搭桥。
二、为了完善律师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合理布局,协调律师业的发展,本着适应需求、均衡有序、便民服务的原则,对目前律师机构较多的区域实行律师机构的总量控制,引导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服务力量较薄弱的区县设置律师机构。
三、为优化律师行业结构,吸纳人才,发展专业所、品牌所和规模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属律师事务所:
(一)发起人数量五人以上;
(二)发起人上年度的人均业务创收超过50万元;
(三)发起人学历层次大学本科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人具备博士学位或者有海外留学经历。
四、按照《
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律师机构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设立区(县)属律师事务所,要立足于服务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新办所的执业场所应当位于主管区(县)司法局管辖范围内。
五、市局律师管理处在受理设所申请后,要与发起人谈话,到拟登记的执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实后方予通过初审。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级机关效能建设年的目标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提升岗位执业技能水平,根据局党组意见,鼓励局机关在职人员自2007年起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对象与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和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局机关在职公务员、行政附属人员和“148”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