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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的通知(2009)

  第二十五条 业务工作会议是由区县局分管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系统专项业务工作会议,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
  业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布置专项业务工作。
  业务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具备条件时可以召开视屏会议,直接开到基层。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实行文件审批制度,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各区县局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报送电子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局名义行文,属于全面、综合、重大的问题,由局长签发;凡向市和部、厅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并在文件上署签发人;其他属分工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商定后再签发。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司法局及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上级机关批办或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局长批办的事项,职能处室应提出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公室。
  第三十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除外)关于行政工作不得向区县司法局发文。
  市局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市律师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律师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机构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律师机构布局均衡,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经研究,现就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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