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局机关工作要提高行政效能。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全局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 加强工作决策的督查。对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对本局全局性工作重要调研视察活动需要的情况及具有时效性的工作情况上报工作,各业务处室必须按时、准确地将情况汇总到办公室,以保证本局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重要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司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建立司法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市局文件及规章制度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充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巩固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办好南京市司法局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宣传、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便民服务的项目。
第十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以局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一律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市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局机关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第十六条 市局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社会、政府部门及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当事人投诉,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确保信访投诉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