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的通知
(宁司〔2009〕57号)
各区县局、大连山劳教所、机关各处室:
《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宁司[2006]82号)、《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宁司律[2006]154号)、《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宁司[2007]39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案)已于2009年3月18日,经局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并自即日起生效。望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修订案)
2、《关于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意见》(修订案)
3、《南京市司法局在职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暂行规定》(修订案)
南京市司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市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 市局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加快服务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市局机关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并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市局各项重大决策要坚持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事项包括:确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财务开支和硬件设施配置;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和部署;决定机构设置、人员任免、调动事项;决定全市系统重大奖惩事项;以市委、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等重大工作事项;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重要审批事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业证,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复议、应诉、赔偿事件的处理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