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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向社会公布。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完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为租金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住房承租,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保障部门凭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与保障家庭签订《贵阳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应优先保障已核定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中的孤、老、病、残、劳模、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生活成本、环境和习惯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属地分配的方式,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廉租住房。
  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申请。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应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给予核减。

  第二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承租资格和违约情况;
  (七)纠纷与违约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进行复核。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公示。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 报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终止其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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