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无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结婚证、劳模证、优抚证、待业证等)。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的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五)其他应认定为住房面积的。
第十九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集体宿舍或借住的房屋;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户口挂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房居住二年以上的;
(四)兄弟姐妹的住房;
(五)其他不应认定为住房面积的。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政务网站、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gyfc.net.cn)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对不予核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