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有: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投资危旧房改造中的余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城中村”改造后,鼓励农民将合法成套住房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新建廉租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到住房困难家庭生活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