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平均住房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计算,以家庭成员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后,以户籍记载家庭人口数为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对无房的家庭按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进行保障;对有住房的家庭,按差额面积标准进行保障。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指导价的平均租金,结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分类确定。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
(二)必须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