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9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7〕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 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全市统筹、以区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