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报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予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向市国资委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市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专项审计说明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汇总)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
(一)未按照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