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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国有产权规范管理的通知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实行公开转让。下列情形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比例变化的规范管理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子企业因增资扩股等原因,造成国有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重要子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其他全资、控股子企业因增资扩股丧失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其增资扩股方案由市国资委批准;其他情况由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决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各项规定。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
  三、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规范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划出企业国有产权或接受划入的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市国资委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划转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要求,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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