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立案理由。如初步判断符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7、有承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10、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二)撤案审批文书
1、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2、承办人意见。应注明撤案的理由和建议撤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3 、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撤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4、撤销立案的审批程序与立案审批程序相同,撤销条件为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二、调查取证
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鉴定结论、调查终结报告等。
(一)调查询问笔录
1、有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4、有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与本案关系是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5、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
6、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7、有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以及影响自由裁量的相关因素等。包括被处罚对象(企业)规模、隶属、环评审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
8、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
9、有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11、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
12、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
13、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14、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15、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16、符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17、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
18、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
19、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二) 检查(勘验)笔录
1、有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2、有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4、有被检查(勘察)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等。与本案关系是指现场负责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现场负责人不在场的,可不填写现场负责人信息。
5、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
6、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