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8修订)和《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本部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本部门。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将《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核准后,可以撤回。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本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本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者本部门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下列依据不合法,本部门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填写《环境保护规范性审查立案审批表》、《规范性审查转送函》。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其它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环保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它部门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