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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8修订)和《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为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方便,并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台账,每季度制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公示的处罚情况应当如期公示。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执法处罚监督,负责对本级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程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流程图(略)
  附件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流程图(略)
  附件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流程图(略)

  附件二: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本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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