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结束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于听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听证结果报告表》报局领导审批。不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改变或者部分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审核、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归入案件卷宗。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于规定期限届满或听证要求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收入案件卷宗。
第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于执行或处理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填写《案件延长处理期限审批表》,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二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上一级环保部门以及本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纳凭证归入案卷卷宗。
当事人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罚款申请延期(分期)缴纳审查表》,并公函通知当事人。
延期(分期)缴纳的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处罚义务的案件,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填写《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由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环保部门的公章。处罚程序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文书或者封志,应当加盖环保部门的公章或启用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专用章”,不得多章混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核收案件查处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材料,形成卷宗,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