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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规程》(2008修订)和《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意见合法、公正的案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在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查表》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审查表》,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由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核准意见。
  审查认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案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在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报告表,送法制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审核,由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附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
  审查认为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要求调查机构予以纠正;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调查机构,限期补充调查证据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取证。
  经审查认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经重新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经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办理案件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公民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由现场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于处罚终结后次日,填写《结案登记表》,并于处罚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连同案件查处过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移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制成卷宗。
  第十六条 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千元以下(不含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于行政处罚意见审查结束、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填写《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查表》。经审查不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审核、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终止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终止通知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回证》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环保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于环保部门法定代表人审批讨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依法审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具有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依法受理,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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