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宁食药监办[2008]139号)
各区县局(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办信效率,做好信访举报件办理、督办工作,现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信工作。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各单位各处室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尤其是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要抓紧督查督办。要健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各单位、各处室要指定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信访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时一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信访举报回复时限的规定。《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将核查结果答复或初步答复信访举报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和答复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或初步回复市局办公室(受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各处室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件延期办理审批制度。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时限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从全局系统今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据此,市局重申,要进一步落实并完善信访举报件延期办理审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处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照《
信访条例》,在需要延期时,由经办人制作填写《信访举报件延期办理申请表》(见附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并随同办信资料归档。
四、各单位、各处室制作的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回复表》或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须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处室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处室)公章,随办信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