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注册证限定内容不一致,或者盲目听从使用方的要求,未经注册审批改变部件、选配件的配置进行生产销售。
3、擅自发布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适应症或与产品注册证批准内容不相符合、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甚至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产品信息;发布未经批准或擅自变动批准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
4、通过质量体系考核或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验收后,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按照规定的生产条件组织生产,降低质量管理要求,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5、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和生产地址发生名称变更或实际地点变动时不及时进行变更;产品类别发生政策性调整后、标准变化后以及增加规格型号后不及时进行重新注册。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书面报告所在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企业中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内审员、检验员等发生变动未及时向所辖地监管机构备案。
7、临床资料作假或以外购产品作为本企业产品进行型式检验。临床试验或型式检验未选择法定的临床基地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
8、不按法定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或提供虚假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二、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下旬)。召开全市药监系统有关人员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会议,提出专项检查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全月)。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各区县药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市局组织全市药监部门进行互查、抽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中旬)。各区县药监局(分局)将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总结报市局安监处和器械处。市局将视情通报专项检查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汲取婴幼儿奶粉事件和刺五加注射剂事件的深刻教训,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查的措施,严防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按照要求制定自查方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