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方药品或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记录;
(三)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包括柜台药品检查记录;
(四)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退货(处理)记录;
(六)温湿度记录;
(七)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八)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进口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
(十一)首营企业、首营药品审批记录;
(十二)药品缺货记录;
(十三)顾客意见表;
(十四)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四)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五)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六)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按本实施细则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细则的,评定为验收合格;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细则,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开办乙类非处方药的设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理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
第二条 办理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三条 办理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第四条 市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