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2011年9月15日修订)及《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2011年9月15日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8日)废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及《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的通知
(宁食药监市[2008]166号)
各区、县局(分局):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精神,为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及〈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办理程序(暂行)〉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06]148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1:《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附件2:《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领导责任;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所属连锁门店应按照规定进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五条 从业人员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