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08〕37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论清理工作是否结束,都要将这部法律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表述,作为清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从对前一段清理工作的检查情况看,目前各市县清理工作总的来说进展顺利,多数市县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方法得当、效果明显。但个别市县存在领导认识不到位、措施责任不落实、文件排查摸底不彻底、清理审查不认真、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在下一步的清理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困难,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
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清理工作要于10月31日前结束,各市县务必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特别是省辖市政府要加快清理进度,并加强对县政府清理工作的指导。清理工作按期完成后,市县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径送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