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用途支付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截留资金。
(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十一)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审计、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察,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地区应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尽快制定引入社会监督制度的管理办法。
四、保证扩大内需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十二)扩大内需项目地方配套投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省有关部门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须同时明确省、市、县(区)地方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市、县(区)在转发中央投资计划时,应按照省里明确的比例和数额如实转发。各级政府不得将由本级承担的配套责任转移给下级政府。省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公益、民生项目的投入力度,减轻基层配套负担。
(十三)对于需要我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在项目申报环节应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以便备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审查,对配套承诺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
(十四)鼓励市、县(区)政府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同时,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十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每年确定的投向和数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当兼顾符合发展规划、为地方长远发展打基础,以及急需解决建设资金的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由市、县(区)安排的地方政府债券部分,各市、县(区)应及时将具体安排方案报省备案。
(十六)加大对各地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区),督促整改落实;对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对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应减少或暂缓该地申报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