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物资援助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智力援助是指提供技术服务、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援藏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资金补助是指对量大面广、无法集中实施或配合受援地实施,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与那曲方负责实施;全额投资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藏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浙江方面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全额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一般由省对口支援办负责,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管理。有关招标信息在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由省援藏指挥部提出建议,省对口支援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国有企业。
(三)全额投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应设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省对口支援办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项目管理单位。全额投资项目积极推进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
(四)全额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与全额投资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全额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省对口支援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认真履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规定,依法对援藏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藏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额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