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0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津、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规范、协调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援建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
第三条 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西藏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 省对口支援办是援藏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计划、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援藏项目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省援藏指挥部负责援藏项目工程发包实施管理和组织协调。西藏那曲地区行署及有关受援单位承担项目前期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援藏项目分为物资援助、智力援助、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