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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粤司[2008]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署以及《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特别是适应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涉及法律服务的需求,现对深入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广泛地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是政府扩大公共服务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公益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在于非营利性,注重和追求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而非经济利益。公益法律服务具有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作用,是解决民生问题一个重要基础性手段;具有对公民的普惠性,有利于处理涉及法律非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问题;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政府引导性,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和综合试验区,公益法律服务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公证制度、发挥律师公益服务作用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建立公职律师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的同时,社会总体法律服务需求与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矛盾、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与他们对市场化法律服务承受能力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量不断增多,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从法律援助的受援者、公证办证者等扩展到包括需要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法律服务的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公民。因此,加快发展公益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在新形势下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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