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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一)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人员竞聘上岗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紧密结合。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三)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第五章 补偿机制

  第十六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二)按国家规定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及时足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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