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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七、注意事项
  (一)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及时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建议律师事务所不要再提交新的变更登记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三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地级以上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回并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如实填写内容“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考核年度”填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的上一执业年度,即“2010年度”。“考核日期”填考核机关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并加盖考核专用章的日期至2012年5月31日,如“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31日”。各地请在2011年2月28日前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样式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备案。
  (五)东莞、中山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东莞、中山市司法局。
  (六)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前,各市应将本市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分别制表上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以便完善电脑登录及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我厅对今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与以往律师事务所年检的做法有比较大的变化,各地司法局应尽快掌握了解。县(市、区)司法局要以本次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及相关司法部部颁规章规定精神,承担起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法定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把考核工作列为今年阶段性重点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今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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