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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公示程序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未建立网站的,可联系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3)对于符合考核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式样附后),并注明考核结果。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三个月予以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四)备案公告阶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1)××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
  (2)《××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登记表》(注明考核结果);
  (3)各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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