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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二)初审阶段
  1、律师事务所应按通知的时间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向县(区、市)司法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3)《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本所《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上表格可在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
  (5)纳税凭证;
  (6)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等的证明材料;
  (8)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1)(2)(3)(6),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管理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岗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已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初审结果
  (1)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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